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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家庄新规: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首先确定供热方式

发表于2013-05-31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省会供热用热都将有法可依。昨天,记者请《条例》起草人之一、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法律事务室主任李武卫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解读

正定、鹿泉、藁城、栾城纳入市区供热

《条例》规定:市区内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结合省会城市发展需要,今后,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纳入市区供热用热规划。

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首先确定供热方式

《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

解读:前者是《条例》的独创,这是其他地方相关条例所没有的;后一条款的意思是,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首先确定供热方式,然后据此建设供热用热设施。如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这项条款建设,就不会出现住宅建好后无暖可供的局面。

连续停止供热超24小时要退还相应热费

《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解读:这是对供热单位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如果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暖期减一天3月15日家里就将没暖气

《条例》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解读:在市民的印象中,咱们的采暖期是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24时。这次,《条例》对采暖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次年的3月15日居民家里就将没有暖气。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室温达到18℃±2℃

《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因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解读:之所以规定18℃±2℃,是因为省会2003年以前的住宅为非节能住宅,耗热量较高,而且,当时设计的室温就是16℃。2003年以后,住宅的节能标准越来越高,尤其是2007年以后,省会住宅基本达到了三步节能住宅,室温也会相应提高。

同时,室内温度过高人们的体感也未必舒服,而且,由于室内外温差较大,也容易感冒。更重要的是,这样规定响应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

空置房热费按总额的20%收取

《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解读: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热用户需要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

 

发表于2013-08-0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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