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我市出台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发表于2012-01-20
不符合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本报讯 (记者 王更) 日前,市政府厅印发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对我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十项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压占规划道路的;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占 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中、 幼儿园等设施用地的;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其他严重违法 建设行为。


发表于2012-01-20
《通知》中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 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 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同时,不按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 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市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发表于2012-01-20
《通知》还规定,对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 查处工作。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 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办的;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 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市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协 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的;各村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 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