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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家庄四房并轨 保障房申请取消户籍年限限制

发表于2013-11-19

从本月15日起开始执行的《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可谓从2003年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其中,降低了保障房的准入门槛,取消了申请时的户籍年限限制。

发表于2013-11-19

记者从该《细则》中提炼出四大亮点,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户籍限制,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年限限制条件等。

亮点1

申请承租保障房取消户籍年限限制

凡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申请类型及相关需求提供相应住房保障。

发表于2013-11-19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仍执行《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文件规定。

发表于2013-11-19

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可由单位统一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资料: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地工作的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须满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包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所在地居委会或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

发表于2013-11-19

■解读:降低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是此次《细则》的最大亮点之一。城镇居民申请住房保障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取消户籍年限限制,单身申请人须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户籍限制,取消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年限限制条件,其余条件仍执行《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1】9号)文件规定。

发表于2013-11-19

亮点2

四房并轨,可以互相转化

《细则》提出,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发表于2013-11-19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因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来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类型转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住房保障类型转化为其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类型。保障类型转化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变。

发表于2013-11-19

■解读:四房并轨后,与并轨前最显著的变化在于:此前,如果保障房类型发生转化,保障家庭还得退房重新申请入住。因此可以看出,四房并轨为保障家庭带来很大便利。

亮点3

增加两居或小三居户型比例

保障性住房来源有多种: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由政府租赁社会闲置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发表于2013-11-19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计划建设总套数统一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总量的三分之一以内,实现户型多样化,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居住需要。

■解读:在调查中,被保障家庭中三口以上的占大多数。为了满足三代同堂、双子女结构等家庭的需要和购买的意向,《细则》规定扩大建设面积,并增加两居或小三居户型比例。

发表于2013-11-19

亮点4

保障房租金实行三档梯度补助

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统一受理申请。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分配。轮候顺序按照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再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配租。保障对象根据自身对区位、租金承受能力、生活环境等条件的要求,自愿申请,统一配租。《细则》提出保障房实行“租金梯度补助”,即对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实行“租补分离”,统一按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政府根据保障对象不同,分类型梯度进行补贴,实现不同类型保障家庭的租金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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