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 期满后自动续期

发表于2013-09-03

《物权法》出台后,关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的表述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少购房者开始对房龄格外关注。我国在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方面的规定如何?使用年限到底如何计算?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怎样进行处理?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在我国是归国家的,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等都只是转让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权。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然后建造房子卖给购房者。购房者购买的只是土地上房屋的权和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有权收回土地,而这个期限就是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期满可自动续期

针对“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市民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需要怎样进行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发表于2013-09-03

很多内容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发表于2013-09-03

现在的2013年的70年前是1943年。。。。

不过历史不一样,环境不一样,材料也不一样,70年后到底什么样呢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