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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柳林铺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收取我们“配套费”的问题

发表于2014-12-25

 石家庄长安区桃源镇政府您们好:
关于柳林铺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收取我们“配套费”的问题,我们“外来户(以下简称“我们”)”有以下几点诉求:
一、我们未缴纳“配套费”的住户多数购买的柳林铺村证房时间是2003年前后,我们都有村委会发的房产证, 当时三环外村证房,包括二环的村证房价格都是700左右,所以不存在柳林铺村委会说的,让我们把房价补到“成本价1400元/平米(2011年让补到1870元/平米)”。这一点根本不合理,不应该收。买卖交易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违约的。
二、村委会说的配套费是在房屋建设之前,相关配套设等费用已经都算在房屋成本里了,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如果只是一个水泥壳子,不要说我们,就说你们自己能住在什么都有没有的水泥壳子里吗?那样的房子有人买吗?说白了,买村证房的都是穷人,政府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你们也是党员干部,请换位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三、村里说的“开支大成本高”问题,那里村委会自己的经营问题,而不是我们来承担这些费用,你们按照国家标准收费,我们按照国家标准缴费,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更不应该和我们2003年买房子的房价联系到一起,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
四,“车位问题”我们自己租的车位,应当让我们的车自由出入小区,这属于物业管理,我们交纳物业费是要享受这些权利的,我们多住在6楼,房屋都存在漏雨问题,应当及时给我们维修,更不应该阻止我们自己维修。
五、关于村委会说的“配套费”问题,我们也咨询过专业律师及政府只能部门;以下摘自石家庄日报社相关报道:补交 “配套费”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村委会和购房者都认可“购房合同的效力”即认可购房这一事实,但现在村委会又让补交每平方米1000多元“配套费”,该行为显然超出了原来购房时双方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违约行为,业主可拒绝交费。
无论村委会还是居委会,实际售房主体并未变更,现在出于“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考虑,收取“配套费”的出发点、初衷无疑是好的,但现在房子已经属于购房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表决决定内部的管理事务,而不能决定他人的财产的管理。
很多人已经购买的小产权房, 将来有没有可能转变为市证房?柳林铺居委会可不可以收取“配套费”?就此问题,记者与省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石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每平方米七八百元的房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跟城中村改造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可能办成市证房。至于将来能否办成市证,目前的政策还没有这样的迹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张副处长表示,小产权房的整治难度最大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这牵扯到众多住房用户的切身利益。如何整治,需等国家政策。村里销售村证房是违法的,如今他们无论以什么理由,都无权收取所谓的“配套费”,业主可以不交。
以上摘自石家庄日报社相关报道。
希望政府深入了解一下“配套费问题”能帮我们解决一下,再次谢过。



石家庄长安区桃源镇政府您们好:
关于柳林铺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收取我们“配套费”的问题,我们“外来户(以下简称“我们”)”有以下几点诉求:
一、我们未缴纳“配套费”的住户多数购买的柳林铺村证房时间是2003年前后,我们都有村委会发的房产证, 当时三环外村证房,包括二环的村证房价格都是700左右,所以不存在柳林铺村委会说的,让我们把房价补到“成本价1400元/平米(2011年让补到1870元/平米)”。这一点根本不合理,不应该收。买卖交易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违约的。
二、村委会说的配套费是在房屋建设之前,相关配套设等费用已经都算在房屋成本里了,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如果只是一个水泥壳子,不要说我们,就说你们自己能住在什么都有没有的水泥壳子里吗?那样的房子有人买吗?说白了,买村证房的都是穷人,政府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你们也是党员干部,请换位思考一下这些问题。
三、村里说的“开支大成本高”问题,那是村委会自己的经营问题,无论盈亏,都不是我们来承担这些费用,你们按照国家标准收费,我们按照国家标准缴费,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更不应该和我们2003年买房子的房价联系到一起,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
四,“车位问题”我们自己租的车位,应当让我们的车自由出入小区,这属于物业管理,我们交纳物业费是要享受这些权利的,我们多住在6楼,房屋都存在漏雨问题,应当及时给我们维修,更不应该阻止我们自己维修。
五、关于村委会说的“配套费”问题,我们也咨询过专业律师及政府职能部门;以下摘自石家庄日报社相关报道:补交 “配套费”没有法律依据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村委会和购房者都认可“购房合同的效力”即认可购房这一事实,但现在村委会又让补交每平方米1000多元“配套费”,该行为显然超出了原来购房时双方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属违约行为,业主可拒绝交费。
无论村委会还是居委会,实际售房主体并未变更,现在出于“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考虑,收取“配套费”的出发点、初衷无疑是好的,但现在房子已经属于购房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表决决定内部的管理事务,而不能决定他人的财产的管理。
很多人已经购买的小产权房, 将来有没有可能转变为市证房?柳林铺居委会可不可以收取“配套费”?就此问题,记者与省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石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每平方米七八百元的房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跟城中村改造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可能办成市证房。至于将来能否办成市证,目前的政策还没有这样的迹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张副处长表示,小产权房的整治难度最大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这牵扯到众多住房用户的切身利益。如何整治,需等国家政策。村里销售村证房是违法的,如今他们无论以什么理由,都无权收取所谓的“配套费”,业主可以不交。
以上摘自石家庄日报社相关报道。
希望政府极力阻止惩处不合理收费,再次谢过。
                                                       柳林铺住户
                                                       2014-12-25 


发表于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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