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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表于2013-08-03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房地产律师就细则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对维修基金的叫交存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董律师从石家庄市房管部门了解到石家庄市目前执行的维修金金缴存标准为:高层商品住宅为70元∕平米,多层商品住房为45元∕平米。 

二、开发商进行期房预售时不得强行预收 

《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很多购房者就一些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求提前预交维修基金的做法很不满意,伴随着《细则》的实施,今后一旦购房者在买期房时被要求提前交纳维修基金时,购房者可以依法拒绝,对强行预收维修基金的开发商可以到房管部门举报。此外董律师认为《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商要求业主预交维修金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否则可以依法拒绝。 

三、明确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细则》第三章规定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董律师特别提醒业主在使用维修基金时要先看需维修的部分是否属于其范围。 

四、维修基金将由业主大会管理 

《细则》第三章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大会管理使用,但是就目前石家庄各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建议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就几十个,还有不少小区无物业、无管理单位,董律师认为在石家庄维修基金在一定期间内仍将由住房管理部门代管,物业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如需要使用维修基金可以制定使用方案后向石家庄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五、房产过户前需查看账户余额 

针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业主不关心、不注意自己账户维修基金的情况,《细则》在对维修基金监督管理上专门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说明维修基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房屋产权转移后,受让人持房屋维修基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董律师建议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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