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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引文--警示

发表于2010-09-19

出卖人在交房时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应认定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购房者接受了钥匙,又以出卖人没有交付“两书”为由主张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不予支持。

详细解读:商品房建设和使用,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质量问题不仅仅涉及到使用者自身的利益,还关系到周边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问题,不合格的商品房投入市场,影响人们的生活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商品房交付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法院调查的情况看,开发商要取得“两书”,一般要在建设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并将相关的建筑资料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后方能取得,但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诸如施工已延期造成了交房的延期,在质量、消防等分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等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承担逾期交房责任,通知购房者收房。此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但如果购房者仍然实际接收房屋,却在接收房屋后又以出卖人没有提供“两书”,不具备交房条件为由,要求对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0-09-20
发表于2010-09-20
收了房子的业主说咱有这个“两书”,但是什么样的,什么部门颁发的俺就不知道了。
发表于2010-09-20

收了房子的业主说咱有这个“两书”,但是什么样的,什么部门颁发的俺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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