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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世奥湾房本

发表于2015-11-03

   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官司早在2014年就已经结束,开发商已经败诉,现在开发商都已经找不到了,想想怎么办吧,各位世奥湾的业主,他们到现在还在欺骗咋们  

      

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编号:(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78

法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日期:2014-07-28

类别: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书记员:杨晋

审判员:刘维士

审判员:马寅生

审判长:陈博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法定代表人:张风顺

被上诉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冯金亮

编号:(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78

法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日期:2014-07-28

类别: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书记员:杨晋

审判员:刘维士

审判员:马寅生

审判长:陈博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法定代表人:张风顺

被上诉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冯金亮

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立终字第00478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岗路世纪花园东区20号楼1103.

法定代表人张风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沧石路18.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沧石路18.

负责人冯金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二初字第005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联建公司诉上诉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裕华法院没有立案受理.二、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第五分公司提起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案件受理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诉联建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手续"之诉,而联建公司诉上诉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索取工程款的钱款之诉,两者没有关联性,不符合反诉案件立案条件.三、如果反诉得以立案,将会侵犯上诉人对工程款之诉的诉权.四、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我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综上,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作出的(2012)裕民二初字第00520-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上述两案分别由裕华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其反诉成立;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博

审判员刘维士

审判员马寅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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