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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王才亮: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表于2013-02-04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今整整两年过去了。本报记者就关系民生的拆迁问题,专访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就新《条例》实施两年来的综合情况、2012年拆迁所产生的问题以及未来趋势作了分析和预测。

新《条例》进步之处在于排除商业利益

新《条例》实施两年来,王才亮指出,相较于过去的拆迁条例,新《条例》有了很大进步。

王才亮认为,新《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旧条例赋予政府拆迁计划的确定权,又赋予了纠纷的裁决权和强制拆迁权,政府易滥用职权,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不利。新条例将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搬迁,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与冲突。

其次,立法宗旨有重大变化。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写入了第一条,与《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性。

他指出,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有利于防止政府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征收中的不合理、不公平问题。

新《条例》还排除了商业利益参与房屋征收。根据规定,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由于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那么就不能允许商业利益参与其中,不能使个别人为了商业利益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从中渔利。


发表于2013-02-04

事实上,许多地方就是依据这一条款,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而实施大规模的违法拆迁。而新《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王才亮指出新《条例》第八条首次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实践中,“确需”要么被忽略,要么被无限放大成了“政府需要”。

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78号令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来,中国在拆迁制度上已经走过了20年。

王才亮指出,新《条例》在实施中出现难以逾越的沟壑,致使具体的工作陷于困境,上述制度上的漏洞应该在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当中予以补救。


发表于2013-02-04

用制度保证征收依法进行,补偿足额到位

《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称,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以征地拆迁冲突、环境污染冲突和劳动争议为主。其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

在实际案件接触中,王才亮表示,不少政府机关和司法机构是愿意化解矛盾的,这说明即使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人的良心并没崩溃。

由于许多地方司法机关支持顾全经济建设大局、支持政府工作的执法理念,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将继续困扰拆迁案件。

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地方为了土地财政和其背后的商人们的利益,仍然会无视法律的约束和社会承受力,屡屡触动暴力拆迁的红线。

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王才亮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地方与商人们结盟是难以避免的局面。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与房屋征收引起的矛盾仍将是国内社会矛盾加剧的热点之一。

“只有不让民众失望、绝望,征收活动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本来目的,才能防止悲剧发生,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展望2013年,王才亮提出自己的期望。

王才亮称,无论是征收还是拆迁,房屋始终是绝大多数公民的主要财产,对涉及公共利益(主要是城市建设)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无疑应当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才符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方针原则。

王才亮认为,不让民众失望的最好办法就是,征收要依法进行,补偿足额到位,不仅不让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致贫,还要让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改善居住条件,从而感谢政府。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的保障,为此,房屋征收制度变革必须继续前进而不停滞,更不能倒退。


发表于2013-02-04

人物介绍

王才亮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多次参加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立法研究,曾为宜黄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和配合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湖南嘉禾拆迁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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