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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或讨要“暖气集资费”的法律依据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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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业主拒缴或讨要“暖气集资费”的法律依据之二
若怯
发表于
2007-08-30
进微信群讨论
石家庄市《关于城市居民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意见》
的批复
石价(2005)140号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石能[2004]3号《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的请示》收悉。集中供热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现有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中供热步伐,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妥善解决我市取消热贴后集中供热建设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工字(2004)80号《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文件精神,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支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规范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减轻居民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范畴。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文件规定,取消热集资(贴费),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作为供热成本计入热价。对新参加和已参加集中供热未缴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的居民用户均实行差别热价。
二、居民差别热价标准。现有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为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差别热价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
三、新建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由开发单位(含集资建房)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统一缴纳差别热费,开发单位不得在购房款外单独收取.
四、供热企业在收取差别热费后,负责将供热管网就近铺设至用户红线。
五、为鼓励居民参加集中供热,对民政、工会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差别热费,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负担。
六、凡因排污超标拆除小锅炉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差别热费由原供热单位负责筹集缴纳。
七、供、用热双方按原管网建设费用标准签订合同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收取,用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九、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参加集中供热项目的办法另行研究。
十、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差别热价标准,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若怯
发表于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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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
石价(2005)140号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石能[2004]3号《关于实行差别热价、确保集中供热稳步发展的请示》收悉。集中供热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现有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中供热步伐,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妥善解决我市取消热贴后集中供热建设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工字(2004)80号《关于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差别热价的批复》文件精神,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支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规范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减轻居民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范畴。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文件规定,取消热集资(贴费),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作为供热成本计入热价。对新参加和已参加集中供热未缴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的居民用户均实行差别热价。
二、居民差别热价标准。现有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差别热价标准为每采暖期4元/平方米,期限为10年,期满后执行统一热价。居民一次性缴纳的,差别热价按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执行,缴纳后执行统一热价。
三、新建居民住宅参加集中供热,由开发单位(含集资建房)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统一缴纳差别热费,开发单位不得在购房款外单独收取.
四、供热企业在收取差别热费后,负责将供热管网就近铺设至用户红线。
五、为鼓励居民参加集中供热,对民政、工会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差别热费,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负担。
六、凡因排污超标拆除小锅炉参加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差别热费由原供热单位负责筹集缴纳。
七、供、用热双方按原管网建设费用标准签订合同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由供热企业收取,用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九、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参加集中供热项目的办法另行研究。
十、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差别热价标准,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