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燕赵晚报》--小区“节余取暖费”调查

发表于2012-11-13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在很多取暖户看来,热电厂收多少取暖费,自己就交多少取暖费,双方谁也不亏。而事实上,由于一边按计量表交费,一边按建筑面积收费,加上个别换热站在总阀门上“做文章”,一个小区常会剩余一部分取暖费。那么取暖费到底是如何节余下来的?该如何分配这笔费用?
本报记者 李彦水/文 本报大周刊于12月9日以《暖气不暖谁之过》为题,刊出了关于一些换热站在取暖费上有“趋利空间”、可能关小阀门“窃热”的报道,引起许多市民的关注,一些知情者积极向本报提供相关信息。
记者对省城北部一个普通居民区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更多关于该小区换热站控制供暖阀门以及小区节余取暖费方面不为更多人所知的内幕。
记者试图通过这一个案,反映一些居民小区换热站内存在的类似问题,以引起社会对“节余取暖费”的关注。
换热站工作人员透露内情
在得到记者“将隐去姓名”的允诺后,上述居民区换热站的一位工作人员,向本报透露了换热站如何控制阀门、让热计量表少走字,从而获得节余取暖费的内情。
这个小区换热站有两个工人,在保证换热器和供暖管道、计量表等设备不出问题的情况下,他们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调整阀门,控制输出热水的温度。
“形象一点儿说吧,换热站里的总阀门,就像是一个汽车方向盘,随时会动。”这位工作人员说,总阀门关得小一些,用气表就会走得慢一些;总阀门开得大一些,用气表就会走得快一些,走的字自然也会多一些。而用气表走的字的多少,直接决定换热站在一个取暖季结束后与热电厂结算多少取暖费。
“物业经理盯得我们很紧。”这位工作人员说,有一次,他把阀门开得稍大了些,结果遭到物业经理的严厉斥责,并威胁以后“再不听话,立即下岗”。
这位工作人员说,一般情况下,换热站的出水温度都控制在60摄氏度到63摄氏度。个别时候,阀门关得小了,减小了蒸气压力,出水温度就会降低,最低时,出水温度可能会低于60摄氏度。
当出水温度低于60摄氏度、室外气温又在零上几摄氏度时,取暖户的室温就会低于16摄氏度。
“在中午和深夜两个时段,我们通常会把出水温度控制在60摄氏度上下,这也是物业经理的指示。”
“换热站出水温度在60多摄氏度时,回水温度一般在45摄氏度左右。”这位工作人员说,经过置换的热水经过大约一个小时的循环,流经小区各个取暖户后,最终又返回换热站,再经加温后重新输送出去。
“我在换热站干了好几年了。”这位工作人员经常得到物业经理的授意和训示:要时刻严格控制总阀门,时刻注意室外气温的高低,时刻注意取暖户对室温的反映,尽量让用气表走得慢一些。
“伺候”过两家物业的这位工作人员说,一个采暖季下来,物业公司手中的取暖费都有剩余。
“去年那个物业在时,气表一共走了7000多立方米。”这位工作人员说,按市里的相关规定换算一下,合计取暖费不到67万元,加上人工费、电费、维修费、水费等,一共不过72万元。然而,物业共向居民收了105万元的暖气费,这样算下来,节余30多万元。
12月18日上午,记者与一位小区业主悄然进入该小区换热站,此时,管道出水温度表显示是59摄氏度。
“怪不得我感觉屋里冷呢。”一起来的业主自言自语。换热站内另一位值班的工作人员闻听此言没有吱声。
“每年至少剩十几万元”
连日来,记者深入上述小区,调查到多位知情者。他们透露,一个采暖季下来,小区物业都能拿到至少十几万元的取暖费。这些取暖费,都是向热电厂交清费用后节余下来的。
这是一个建于2000年的普通住宅小区,有14栋楼,500多位业主。7年来,先后有3家物业服务于该小区。今年,第4家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签订了服务合同,张贴了暖气费收费标准,代热电厂收取了数额不菲的暖气费。
小区内一位熟悉锅炉设备管理的业主说,第一家物业公司属开发商自建,在小区管理服务了4年。这4年里,业主们还没有意识到取暖费会有节余,谁也没有追问过此事。
第二家物业公司服务小区时,问题就暴露出来了。热电厂曾在小区里贴出通知说,物业向热电厂预交了50万元,还欠35万元。如不及时结清这笔费用,第二年热电厂将停供暖气。
这说明,一个采暖季下来,物业需要向热电厂交纳85万元的取暖费。而这85万元,又是根据换热站里的用气表上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一位知情者向记者出示了他去年从小区墙上揭下来的物业通知。这个通知说明,物业已经向小区的居民收取了110多万元的取暖费。
记者见到了这家物业公司贴出的《通知》,上面盖有该物业公司的大红印章,内容用黑笔手写。 大致意思是,取暖费应收122万,欠收12万。向热电厂交85万,电费5.2万,水费6000元,人工费1.44万,维修费8000元,处理水1000元,其他开支5.5万。
业主曾就通知中的“其他开支”问物业“到底是什么开支”,对方拒绝解释。
这样算下来,至少会有十几万元的节余。
为了分配可以预见的节余取暖费,小区业主大会此前特意和物业签订了合同。
一位曾在业主大会任过职的业主说,他们希望将分配到手的节余取暖费,全部用来改善小区环境,搞好小区绿化,增加小区休闲点,添置更多垃圾箱。
记者见到了小区业主大会和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第五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一节中规定,小区的车位收费,业主大会和物业五五分成;物业每年向业主和单位收取采暖费,并在停暖的下月公布账目,采暖节余部分,按五五分成,并在下月10日前,将五成的节余部分付给业主大会。
然而,物业始终未按合同规定,将节余取暖费的一半分配给小区业主大会。
就此事,至今有不少业主耿耿于怀,却无可奈何,因为这家物业早已撤走。
而第三家物业接手小区后,仍雇用了原物业用过的一位工作人员。
这位工作人员说,物业一年收了一百零几万的暖气费,向热电厂交了不到70万元,再减去7200元的人工费,5万多的电费、维修费,实际节余超过20万元。
目前,第四家物业正服务于该小区。因正值采暖季,人们无从知道今年的采暖费是否会有剩余。
物业的“算盘”
一位知情者说,通常情形下,物业很难将物业费收全。然而,物业却对接管小区并提供服务乐此不疲,看中的正是那笔数额不菲的取暖费节余。
上述小区业主大会一位人士说,几年下来,前后共换了四家物业。每家物业进驻小区时,首先要看小区有没有换热站、业主以前的交费情况如何。
在物业眼里,只要有换热站,供暖阀门就会控制在物业手里。有了这个权限,取暖费就会有节余。即使物业费收不齐,公司也会有盈余。
几经周折,记者拿到了曾经服务过上述小区的两家物业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记者以小区一位业主的身份询问其在服务该小区时,节余下来多少暖气费,最终是如何处理这笔费用的。
这位负责人说,暖气费节余多少,不可能告诉业主,和业主没关系,也和任何人没有关系。因为业主没有向物业多交一分钱暖气费,而且,前年的暖气烧得很好,室温是达标的。现在,物业已经不再服务该小区,以前的任何事都已成为历史,业主无权再找物业。
不过,小区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一位在上述物业干过的工作人员曾经私下里向业主透露,他们节余了十几万元的取暖费。
去年服务过该小区的另一家物业负责人则说,物业在服务小区,实行的是自负盈亏式的包干制,暖气费节余多少,亏损多少,那是物业自己的事,已经与小区没有关系。而且,去年小区部分业主还欠了6万元的物业费、近10万元的暖气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已足以抵消节余的费用。
这位负责人说,物业也有很多难处。比如,他们实行的是市场化操作方式,有亏损的风险。取暖费可能节余,也可能不够向热电厂交的费用以及其他各种开支,物业必须“把握好这个度”,不能出现亏损,赔本的买卖估计谁也不肯干。
取暖费何以剩余

按照正常理解,热电厂收多少取暖费,居民就交多少取暖费。可是,一个采暖季下来,居民提前交纳的取暖费,会有大笔节余。
那么,除换热站在总阀门上“做手脚”,使气表走字速度放慢这一条外,还有什么样的原因呢?
一位熟悉工业企业换热设备的退休工程师说,首先,气候变化无常,室外气温并非恒温。天气晴好时,气温一般高一些,天气阴冷时,气温一般低一些。
在这个背景下,换热站的工作人员多会适当调节总阀门,借室外气温之力,使取暖户的室温得以恒定。
这条原因,显然为外界不少人士理解。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近年时常出现暖冬。在很多时段,室外气温较往年升高,于是,一些居民呼吁换热站“灵活机动一些”,室外气温高时,总阀门就关小一些。
对此,物业通常性的解释是:为节约能源、减少排放。
“节能减排”导致的必然结果是,换热站用气量相应减少,取暖费差价于是产生。
设备故障、管道维修等导致暖气停供,用气表不再走字,这被认为是产生取暖费节余的另一条原因。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本报,他所在的换热站,一个月内总要有几个小时检修管道、换热器,有时总阀门需要彻底关死,用气表自然不再走字。
一般情况下,居民往往不会“计较”这点事,但这并不能改变“按建筑面积收取的取暖费总额”和“按用气表计量算出的取暖费总额”之间产生差额的事实。
节余应返还业主
很显然,在分户计量不能全面彻底实施,以及按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等价格政策没有变化之前,上述因素的存在,直接导致取暖费节余。
一位业主说,遗憾的是,对于小区居民取暖费节余的问题,石家庄市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没有人知道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支配,如何支配。
对此,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清祖说,要妥善解决“节余取暖费”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应分析“节余取暖费”的产生是否合法。
目前,集中供热的取暖收费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制定,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收费。事实上,对用户来讲,按建筑面积收暖气费,不如按使用面积收更公平。因为建筑面积含有公摊面积,这个面积不应列入住户实际取暖收费范围。
而“节余取暖费”是基于业主按建筑面积交暖气费的收费制度产生的必然结果,并非因物业自身服务创造的收益,根据公平、公正及等价有偿原则,“节余取暖费”的款项,应按照业主缴费的比例返还于每位业主。
实际上,物业受供暖企业代收暖气费的委托,除应收取供暖企业委托代收费的一定服务费用外,不应借代收费名义再谋取其它利益。
马清祖建议有关部门对物业截取业主“节余取暖费”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关政策,充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位律师还认为,要彻底解决“节余取暖费”的归属问题,除需政府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外,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实施分户计量,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这方面的调研力度,及时出台相应的改造、收费、计量和结算政策,重点破解“管道串联改并联资金缺乏、计量表费用谁负担”等难题。相信暖气费精确计量到户之时,正是“节余暖气费”终结之日。■
发表于2012-11-13
哦 总算明白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