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 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3-03-12

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 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0日

    

市内五区(高新区)物价局:

  加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优化物业服务收费环境,经研究并经省物价局同意,对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内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在《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指导标准一级(含)以上的,在实施收费时到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以下的,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物价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备案程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规定执行。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完成后,区物价部门要在3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基本情况表》(一式份)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区物价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相关资料、数据必须归档管理,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查询。

四、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收费标准、备案文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长期公示。公示牌制式和内容由市物价局统一确定

五、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基本情况表》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