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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利好消息】石家庄回迁房首次可直接办土地证了

发表于2012-04-09
日前石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石市政府厅已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就个人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登记发证,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表于2012-04-09
■回迁房办土地证首次被明确

按照《实施意见》,回迁安置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要先行办理回迁区住宅用地初始登记,经严格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手续,确属回迁安置的,可直接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解读:石市国土局相关人士介绍,原来对回迁房用地的安置没有明确的意见,回迁房用地的办证工作也处于暂时停滞状态。而《实施意见》出台后, 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明确,确属回迁安置的,就可以直接办理土地证了。

发表于2012-04-09

■没产权单位 个人也可办土地证

关于如何在产权单位缺失情况下办理土地证,也是《实施意见》不同于以往的一大亮点。

《实施意见》规定,在土地登记申请时,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解读:“《实施意见》出台前,原产权单位已经不存在,又没有现产权单位负责的,个人就无法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石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解释,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对这种情况明确了处置措施,即“由房屋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更便于操作,也进一步保障了业主的权利。

发表于2012-04-09

■历史住房问题 以2000年为界分办

历史形成的城镇个人住房问题该怎么解决,此次出台的新规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用地涉嫌违法用地的,但购房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房屋权证》的,可直接给购房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屋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发表于2012-04-09

解读:石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表示,也就是说,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房屋权证》的,涉嫌违法用地的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用地,在直接办理土地证后,同时持有房、地两证产权更加明晰,可按照正常手续进行上市交易。而2000年12月31日之后的,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方可办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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