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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改疑惑

发表于2004-09-15

华南理工大学在进行房改的时候,要求教工签定了一个合同,内有工作25年之后才给产权证的条款。请问专业人士:这符合房改精神吗?这种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发表于2004-09-15
律师答复:
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二是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该附加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协议内容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那便是有效的协议。
发表于2004-09-15
谢谢心之表情!!!
当时签定合同时,我们都不愿签,如果不签,华南理工大学就不让我们参加房改,不得已最终签了。合同是华南理工大学一手制作的,我们只有签上自己名字的权利。几年过去了,我们手里始终没有一份合同,全在华南理工大学那里。
这在法律上是违背一方意愿吗?
发表于2004-09-16
律师答复:合同是双方在自愿、诚信、协商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签订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合同也不能成立。是否具备参加房改并取得产权证的条件,不能与工作年限挂钩,学校将这一条款强加于合同中,是为约束职工的工作调动,职工无奈签字,明显损害一方利益,显失公平,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在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重点强调一下――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这么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呢?就是那种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可以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1、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等等。2、这种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才是无效的,这一点有别于无效合同。3、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来行使权利。在这里我要向大家提示的是,合同订立之后觉得无法履行,可能你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也可能合同条款对你来说显失公平,或者你受到欺诈、胁迫,等等,这样的合同你确实没法履行,那你可以选择申请撤销。是否申请撤销,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还要注意,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或条款的期限是一年,过期,则行使撤销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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