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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石家庄:提前或延长供暖政府公告财政买单

发表于2012-06-29

昨日(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待报请省批准后实施。《条例》规定,市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条例。

发表于2012-06-29

条例解读

全市供热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表于2012-06-29

连续停热超24小时提前两日通知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发表于2012-06-29

提前或者延长供暖将向社会公告

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发表于2012-06-29

室温未达标应退还相应采暖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发表于2012-06-29

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取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发表于2012-06-29

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取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发表于2012-06-29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石市出台《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2012年起,全市新建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优先设计、建设、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集中供热能力优先保障居民用热;新建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经充分论证后,优先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

发表于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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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链家地产、中原地产等多家机构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北京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为19958元/平方米,同比下降约7%,环比下降约9%,是近3年来的同期最低值。虽然上半年均价同比明显下调,但从5月后逐渐出现回涨,至6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达21001元/平方米,环比上涨5.2%,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发表于2012-06-29

统计显示,今年1-6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连续环比上涨,前5月成交均价始终位于2万元/平方米以下,月度价格变化幅度不超过3%,而到了6月,商品住宅价格年内首次突破2万元/平方米,从价格结构上看,2万元/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占比上涨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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