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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对等的婚前协议有多坑?婚前购置房产争议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发表于2021-12-22

不对等的婚前协议有多坑?

可以说,婚前协议是世界上理性但是最不浪漫的法律文件,需要在婚前明确如果发生离婚,双方如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来看,这也是非常不吉祥。

1、婚前协议不等于忠诚协议

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婚前协议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财产,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忠诚。换句话说,无法约束对方是否忠诚,事实上也很难有效制裁不忠诚。婚前协议最重要的,是安排好财产相关约定。

2、婚前协议并不必然等于AA制度

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即通俗意义上的AA制,是婚前协议的初级阶段,其适用的场景其实非常有限。

3、夫妻并非只能在婚前进行约定

因为"婚前协议"这个表述带着一定的"误导性",因此很多朋友认为关于财产只能在婚前进行约定。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经常会有一些婚内约定的场合。典型的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姻中被发现有实锤性的过错,但是基于未成年孩子等因素,考虑有条件的原谅对方。夫妻在深夜两人写下保证书之类的约定,其实并不少见。但遗憾的是,这种两个人私下写的纸在很多诉讼中成为废纸一张:除了有利于控诉,并不带来任何实质性的财产性保障。

婚前购置房产争议和处理方式有哪些?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处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返还。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在婚恋纠纷中,表现为以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房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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