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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楼市再出新规 对开发商的管控有了新标准

发表于2016-11-11

石家庄严查楼市的风暴还没有结束,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发布一个关于“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标准,对于开发商的管控有了新标准,开发商、房产经纪人等一旦违规,都将依法严惩。


其中,包括对商品房销售,擅自预售的,可罚没已收预收款的1%;房产经纪人提供房贷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不能够及时纠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等。





文件全文


违规预售、收取订房款


罚3万


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原有自由裁量权办法及标准进行了梳理、合并和修订,制定出统一的处罚标准。


今后,住建部门的执法依据就是这个标准了。


根据标准要求,对商品房销售进行了明确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及时责令停止,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再把房子卖出去,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严查返本销售(购房人一次性付给开发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一定年限内将购房人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人。)售后包租,发现均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处以2-3万元罚款。


另外,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房产经纪机构未说明服务内容


罚3万


对于卖房子的房产经纪,按照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违规处罚标准。


在办理房贷及地产登记等服务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登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罚款3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没开发资格就盖楼


罚10万


对于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也进行了明文规定,没资格还要盖楼,不但盖不了楼,还要遭到重罚。


标准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住房保障资格


处罚3万元 终身不得申请


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除了对企业进行了严格要求,按照约定必须搭配建设,对于申请保障房和公租房的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还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明文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6-11-11

各种查

发表于2016-11-11

态度比较强硬

发表于2016-11-11

新规时时出的感脚

发表于2016-11-11

看来现在信用很重要啊,连保障房都有规定啦

发表于2016-11-11

看看新规来

发表于2016-11-11

开发商现在的管控越来越多啦,但是涨起来的房价能降吗

发表于2016-11-11

包括对商品房销售,擅自预售的,可罚没已收预收款的1%

发表于2016-11-11

就是要严查

发表于2016-11-11

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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