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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强烈投诉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的欺诈行为!

发表于2006-03-15
本人于05年9月份通过二十一世纪不动产青岛好旺角加盟店买了套二手房,是楼顶。在买房之前,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刘连军对该房进行了全面介绍,在随其一同去看房的过程中,刘X军与房主共同承诺该房无质量问题,不曾发生漏雨等情况。
而且二十一世纪不动产还为我出具了服务承诺书,对所提供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但问题发生了,当办理完买房手续,我把全额的中介费缴纳了,半个月后在进行房屋交接时发现,该房屋卧室、客厅等多处漏雨(附图片一张),根据不像交易前中介公司和房主承诺的那样。为此,本人向中介公司和房主提出了严正交涉,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包括房屋贬值的费用、房屋维修的费用等)。后来,经过多次协商,我提出中介公司只承担很少一部分损失,即3000元的维修费(实际维修花费了近7000元),这样的赔偿,对中介来说,只不过是从赚到的中介费中拿出一些,没有任何损失,而更多的损失还是由我承担。那个为我服务的业务经理刘连军同意了我的要求,但在第二天准备签订赔偿协议的时候,他们店的值班店长出来说不同意该做法,说“那只是刘X军本人的意思,不是店里的意思,即使他本人愿意掏钱来为你挽回点损失也不行”。那个值班店长叫刘X煤,是刘X军的妹妹。
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为防止本人与房东私下交易,一直陪同,本人与房东基本上没有什么交流,当本人向其提出赔偿要求时,其态度十分恶劣,而且说不与我对话,有问题去找中介,但我找到中介,中介公司又百般推卸责任,而且为了保护原房东不受骚扰,拒绝把房东及家人的电话告诉我,导致我无法向他追偿。中介还声称他们只是起到居间作用,对房屋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当我开始向报社、12315等投诉的时候,该中介的房长刘X伟来了,要求我静下心来好好交流一下,她承诺给我满意的答复,但时间一拖就达5个月。
当3.15来临之际,我又向他们提出了赔偿要求,得到的答复是,看在人情的份上,给你一千块吧。
对此,我十分不满,到现在,我得不得到赔偿已经不重要,关键是我想把我的经历告诉大家,告诉现在准备买房的人们,不要到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的店里去买房了,因为他们所谓的让客户满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根本就是骗人的,连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都做不到,这样的中介公司能让大家信赖吗?出了问题,给买房人造成了损失,把责任一推而净,态度恶劣,这样的中介公司我们还能通过他们买房吗?诚信何在?
我要告诉二十一世纪不动产,你欺骗了我,后果是严重的,我要投诉到底,更要让岛城的市民们都知道,你们的服务质量何其之差,只管自己赚钱,钱赚到了一切都推之一边。所以请大家在看房买房的时候,千万不要再听信二十一世纪不动产这些加盟店的花言巧语,尤其是千万不要到那个什么好旺角加盟店,否则可能遭受的损失会比我还严重。
发表于2006-03-21
有关居间合同的法律认定标准: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
居间人的义务
1)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居间人应如实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间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就此向卖方人和中介机构提出相应的赔偿。但是不宜恶意贬低该公司。
发表于2007-07-15
我想你应该仔细询问一下。不要随便的就轻易的随便说出人家公司的不好。
我感觉二十一世纪挺好的。呵呵~估计你是误会了。 
  仔细在问问。
发表于2008-11-22
 
发表于2009-12-29
人家房屋中介公司只是帮你们牵线的,至于房屋存在的问题,应该找原房东,还有之前自己要看清楚,把以后如果出现的问题说明白,买房子也是要碰运气的。
发表于2010-01-02

中介应有一定的责任

发表于2010-01-12
发表于2011-12-11
21世纪中介就是大诈骗犯,大流氓,相关部门真应该好好管一管
发表于2012-01-05

石家庄二十一世纪也是骗子公司,大家买房一定要小心,陷阱重重

发表于2013-04-30
我绝对支持您, 今日强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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