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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三类人群下月起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发表于2009-09-29

自10月1日起,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等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三类提取对象提交材料不同

记者了解到,需要提取公积金缴纳房租的个人要提交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以及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根据三类对象的不同情况,需提交不同的提取原因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租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但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支付房租时间不能早于今年10月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般来说,当天就可以处理解决。

若是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 徐运

发表于2009-09-29
发表于2009-09-29
发表于20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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