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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 消除福利房等特权成改革关键

发表于2013-12-03

在西方,公务员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受雇于政府,是政府雇员。白智立表示,西方国家围绕公务员的劳动权争论很多,一些国家允许公务员拥有组成工会的权利,跟政府集体谈判劳动条件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相比而言,中国则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罢工,对于公务员能否成立工会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发表于2013-12-03

退出机制不畅催生众多“幽灵公务员”

公务员能否被辞退?一旦通过考试录取,是否就真的端上了“金饭碗”?对此,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具体包括: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

发表于2013-12-03

白智立表示,近年来确实听到一些公务员被辞退的消息,但其中仍然存在某些问题,一些犯有较严重错误应当严厉惩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的公务员,在一些“人情”、“关系”的考量中,为了让这些人日后还能找到工作,有机会“改过自新”,事实上一部分是按照辞退处理的。公务员制度建立20年后,下一步应当在如何切实落实公务员的制度上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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