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交通管理新规:石家庄部分超速行为只警告不罚款
- 发表于2014-01-02
事故处理期间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其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要求,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一)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 发表于2014-01-02
大家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呢
- 发表于2014-01-02
政府需要出台针对建设的交通政策
- 发表于2014-01-10
关于2013年的交通状况,估计网友最深的一个体会就是“堵”,尤其是随着省会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使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的一年里,交通管理工作有哪些新规已开始施行?会有哪些与市民交通生活关系密切的变化?一起来关注吧!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车
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和省交管局《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展“查问题堵漏洞、整肃警风警纪、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经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