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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通管理新规:石家庄部分超速行为只警告不罚款

发表于2014-01-02

   关于2013年的交通状况,估计网友最深的一个体会就是“堵”,尤其是随着省会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使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的一年里,交通管理工作有哪些新规已开始施行?会有哪些与市民交通生活关系密切的变化?一起来关注吧!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车

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和省交管局《全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展“查问题堵漏洞、整肃警风警纪、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经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发表于2014-01-02

事故处理期间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其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要求,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一)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发表于2014-01-02

大家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呢

发表于2014-01-02
引用:avanety在2014-01-02 15:49:32写道:
6楼

cindy浅浅,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交通管理新规:石家庄部分超速行为只警告不罚款”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石家庄燕都紫庭业主论坛精华帖>> 点击“版主推荐”查看石家庄业主论坛所有固顶帖和精华帖。

 你俩发的一样哈哈

发表于2014-01-02

政府需要出台针对建设的交通政策

发表于2014-01-02
引用:大五香瓜子在2014-01-02 17:03:18写道:
9楼

政府需要出台针对地铁建设的交通政策

是应该,修地铁还得好多年

发表于2014-01-02
引用:avanety在2014-01-02 15:49:32写道:
6楼

cindy浅浅,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交通管理新规:石家庄部分超速行为只警告不罚款”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石家庄燕都紫庭业主论坛精华帖>> 点击“版主推荐”查看石家庄业主论坛所有固顶帖和精华帖。

引用:大红小枣儿在2014-01-02 16:42:48写道:
7楼

 你俩发的一样哈哈

 看来果然是热点额

发表于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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