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亟待完善之我见

发表于2014-09-04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第一条第二款“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内容,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 “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栏内容都只是对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描述。而非对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对应的具体的“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描述。从而导致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人房产证时,房屋登记部门在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状况”栏中无法填写,只好空白。

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内容只是对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描述,这些内容的填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为准,属强制性标准。其中出让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如建设项目属“商住”性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设置不同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年限”时,均以居住用地最高70年填写,这样就误导商业店面消费者土地使用年限,购买商业店面者,办理土地过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栏填写仅为40年(强制性标准),无形中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年限少了30年。商业店面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引发纠纷不断。

二、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商业店面消费者张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房地产开发商与张三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证,房屋登记部门在张三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状况”栏中空白,没有填写。张三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过户,张三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栏填写为40年,张三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欺诈消费者,土地使用年限少了30年,引发纠纷。房地产开发商自认为冤枉,房地产开发商说: “格式化《商品房买卖合同》设置就那样,我又不能另外增设栏目”。

三、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本人建议省工商管理部门、省住建部门抓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研究和修订完善,增加不同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的填写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