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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快来看看石家庄关于《个人住宅今后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规定!是否需要维权自己决定!

发表于2012-04-06
个人住宅今后须办理土地使用证
■个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个人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
■转让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无效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个人拥有的各类住房,今后也要办理土地证。本报记者 李志华 摄

本报讯(记者 陈霞)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城镇个人住房用地,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城镇个人转让住宅时,其独自使用和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意见》主要对个人拥有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个人集资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如何办理“小土地证”进行了明确。

个人办“小土地证”

有了操作细则

《意见》规定,市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未经登记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发生效力。对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经登记,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

石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解释,《意见》是在原来已经过期的三个补充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合并、规范后出台的。新出台的《意见》相比之前在个人住房用地办证方面规定的更明确、操作起来也更明晰。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将遵循“产权合法、分割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的原则,在原登记基础上进行,这也是推进石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使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据了解,《意见》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业主可自行组织申办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开发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的个人住房用地发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产权单位的,由房屋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可以一个申请单位为一批,分宗地统一办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资料,必须附宗地内各户签字的《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附表》。申请登记单位负责提交各住户姓名、房号、房屋权证(复印件)、建筑面积等。

石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解释,《意见》出台前,原产权单位已经不存在,又没有现产权单位负责的,个人就无法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此次出台的《意见》对这种情况明确了处置措施,更便于操作,进一步保障了业主权利。

回迁房也可以办理

《意见》规定,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用地涉嫌违法用地的,但购房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房屋权证》的,可直接给购房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屋权人自行组织申请办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办理。

区划调整后划归市区管辖的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凡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领取市级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证》的,可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申请,经审批后,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回迁安置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要先行办理回迁区住宅用地初始登记,经严格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等有关手续,确属回迁安置的,可直接为有关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个人集资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补办征地手续,并进行初始登记后,方可分割发放个人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个人办理土地证不收费

《意见》规定城镇个人住房用地调查登记收费。根据冀财综〔2005〕35号文规定,土地登记费、工本费一律免收。参照上年发证数量,按每证13元标准,列入财政支出预算,预算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补助,拨至各国土资源分局。

据石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介绍,办理人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凭证,房屋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发表于2012-04-06
 天经地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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