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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提示所有业主注意

发表于2007-08-01
购房合同上记载;除出卖人出让给买受人的房地产均属于出卖人.如果这一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后果:1\租用地下室\车位的业主可能面临出卖人违约.交了70年的钱,最多只能用20年.2\要更换物业公司是不可能的,因为物业用房产权属于开发商,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质,即使解聘了现有物业公司,新聘用的物业公司也不可能获得经营场地.
购房合同记载:出卖人在交房后9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提交房管局.条文中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时间.
后果:无约定不代表条款无效,但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协商确定办理房产证时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合理时间应该由法院确定了.结果可想而知.已经拿到房产证的业主,获得所谓赔偿于法无据.未拿到房产证的业主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极小.当然也可以选择退房,代价是惨重的,一般要以房管局的评估为标准索赔,少的可怜.
物业管理合同记载:业主有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否则可以要求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且可以停水停电.另外物业合同中没有物业标准.
后果,业主不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即使物业公司服务再差,物业公司也不属于违约,如引起诉讼必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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